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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魏東榮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林千渝輔 佐 人 李岳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18日107年度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參酌上訴人原審提出之房屋價值相關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房屋價值)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裁判日期: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