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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號

107年度訴聲字第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被 告 吳阿珠

陳姻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並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5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聲請將臺東市○○○段○○○○○○號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或核發起訴證明部分,因本案未繳費而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建彥

法 官 鍾 晴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