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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選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4號原 告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蘇雅琪被 告 李數奼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縣議員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①「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縣(市)議會議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②「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9條第1項..之行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③「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被告為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下稱系爭選舉區)之候選人,於107年11月30日經臺東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系爭選舉區之議員(第276頁至第277頁:中央選舉委員會同日公告影本)在案。嗣原告以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於107年11月30日{見本院卷(下同)第07頁:蓋有本院於同日收文戳記之原告起訴狀)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30日法定期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核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即系爭選舉區)之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之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之當選人,但其於競選期間為求當選,對如下開有投票權之人,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等在系爭選舉時行使投票予被告:

㈠於107年09月14日某時許,由不知情之王益凱電話聯繫訴外

人田偉昌(即田木生之子)而得知:田木生在臺東馬偕醫院612A病房住院後,被告即與不知情之王益凱前往該病房,在病房內交付紅包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有投票權之田木生,當時王偉昌亦在場,向有投票權之田木生行求賄賂,約定於系爭選舉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被告。此由:田偉昌在本院107年度選字第02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下稱刑事案件)於108年02月18日審判時結證稱:被告確有在上開病房支付紅包2,000元給田木生,而田偉昌自承:

與被告為點頭之交、私下並無往來,則被告何以無端支付該2,000元予田木生花用(原證01:審判筆錄影本),足徵被告有向田木生行求賄選之行為。

㈡於107年09月14日某時許,被告在臺東馬偕醫院巧遇訴外人

李美姬,而得知訴外人李勝村(即李美姬之兄)亦因病住院在683C病房,被告便隨同李美姬至該病房,在病房中交付紅包2,000元、另將內裝3,000元之牛皮紙信封交予李勝村,行求與李勝村在系爭選舉時,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被告,而交付賄賂。此由證人李勝村在同上開審判期日時結證述(原證02:審判筆錄影本)與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可證。

㈢被告在上開㈡時點病房廁所門口,將內裝3,000元5包(合計

15,000元)之牛皮紙信封袋塞至李美姬之大側背包中,並告知「你這拿給妳姊夫(係指林顯能),你姊夫就知道」等語,預備向林顯能戶籍中有投票權之林顯能、林蔡瑞陽、林李菊英、林桂暖、林保彰等5人行求賄賂。嗣李美姬恐協助轉交賄款將涉犯罪,而未將該信封袋轉交林顯能,致被告未能行使賄賂上開5人。此由:證人李美姬在同上開審判期日時結證述其節,與在偵查中相符,足徵被告確有在上開病房廁所門口交付15000元之牛皮紙信封,併陳稱「你拿給姊夫(係指林顯能)他就知道。」(原證03:審判筆錄影本)。核與證人林顯能在同上開審判期日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戶籍地址南寮20號有哪些人有107年5合1選舉投票權?)證人林顯能答:我母親、我二哥、我妻子、我媳婦、我,但我媳婦是原住民區的投票權。」(刑事卷第111頁至背面:筆錄)等語(原證04:審判筆錄影本),雖扣除林顯能媳婦之投票權數為原住民票數後,對系爭選舉有投票權人實為4票,但上開媳婦為原住民之投票區乙節,不盡然為被告所知悉,故李美姬與林顯能之證述相符。

㈣於107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8時許,被告騎乘機車至許成發住

處(即綠島鄉柴口53號),告知許成發「這次選舉幫忙,不會讓你們白白去投票」,向許成發行求賄賂,約定在系爭選舉時,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被告,但因許成發拒絕而未達成期約。此由:證人許成發在108年02月22日審判期日、偵查中,均證稱「不會讓我白白去投票」等語(原證04:審判筆錄影本),衡諸常情,被告係在系爭選舉前對許成發為上開言詞,通常係與期約賄選有關,且許成發曾在偵查中證述:被告意在買票等語,雖許成發事後改稱:被告前揭言詞係致力爭取建設經費,致使許成發有工作機會等語,顯與事理不符。

㈤於107年11月05日16時25分至17時14分許,由不知情之陳豊

文電告被告後,被告得知訴外人鄭陳石花在臺東馬偕醫院553病房住院後,被告即單獨前往該病房,在病房內交付紅包2,000元予有投票權之鄭陳石花,向鄭陳石花家中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詢問在場之鄭春財(即鄭陳石花之夫)「你們家中有幾票」(當時鄭春財之子鄭映偉亦在場),但因對鄭春財詢問2次後,鄭春財均未答覆,始未達成期約。此由:證人鄭春財(即鄭陳石花之配偶)在審判、偵查中之供訴相符。雖然辯護人主張前開紅包為慰問金等語,但證人鄭春財稱:被告向其表示「幫她蓋一下」等語。另證人鄭映偉(即鄭陳石花之子)在審判、偵查中之供訴相符,且證稱被告確有詢問「你們家有幾票」等語,足徵被告確有對鄭陳石花行求賄選之行為。

三、故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賂行為,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

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於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當選無效{見本院卷(下同)第10頁至第11頁、第255頁至269頁:書狀,第330頁至第331頁:筆錄}。

參、被告則以:

一、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在登記為系爭選舉區之候選人後,在如起訴狀所載之時、地,對有投票權人之㈠李勝村交付內裝3,000元之牛皮紙信封一紙,以交付賄賂予李勝村、㈡將內裝3,000元5包之牛皮紙信封袋塞至李美姬之大側背包中,並告知李美姬拿給林顯能,對林顯能之家屬預備行求賄賂、㈢告知許成發「這次選舉幫忙,不會讓你們白白去投票」,對許成發行求賄賂乙節,業經系爭刑事案件於108年05月31日在判決理由中: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認定「..檢察官既未能就公訴意旨所指摘之犯罪事實,盡其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顯難認已達至一般人均未有所懷疑之程度,亦無法說服本院以達到被告交付賄賂、預備行求賄賂、行求賄賂有罪認定之確切心證,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稽諸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所載:「..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等情,顯係認此與被告本件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故原告主張:被告對上開人等知賄選行為,應為無理由。

二、被告過去曾擔任綠島鄉鄉長(於103年鄉鎮市長選舉未當選前),且經營往返臺東及綠島間之凱旋客輪及凱旋星光酒店飯店,本於回饋綠島鄉民之心意,平常樂善好施幫助弱勢,因為綠島鄉很小,有時在路上遇到鄉民時,會打招呼,只要知道鄉親有住院,即前往探望,也會包個紅包。此參證人蘇振茂、田輝鴻、蘇田玉如在刑事案件審理中,亦均已證述:被告前曾擔任綠島鄉長,且經營飯店及獨佔事業之船運公司,為長期在綠島鄉經營之當地公眾人物,若得知鄉民住院則會前往探望,並致贈紅包之事實,亦得佐證。至於被告雖於107年09月14日前往臺東馬偕醫院病房探望綠島鄉民田木生、李勝村;於同年11月05日前往同醫院探視鄭陳石花時,均係依習俗探病後交付內裝2,000元之紅包,被告主觀上僅係以關懷鄉親之方式經營人脈,含有塑造其親民之形象,博取鄉親對其好感之目的,應屬正當之人際交流,並無投票行賄之意圖。且該等紅包均係用以祝福該等人早日康復,僅係關於人際間之禮品致贈,究屬一般聯誼之正當作為,並非用以行求在選舉時有投票權人之上開人等,約其等在系爭選舉時行使投票予被告之對價,尚難以評價為不法財物或不正利益。且參諸證人田偉昌(即田木生之子)、李勝村、鄭春財(即鄭陳石花之夫)、鄭映偉(即鄭陳石花之子),分別在警詢、偵查、審理時之證述,均無法得出:被告主觀上對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有行求賄選之意圖,亦無法推論出:被告對該等人所交付之紅包2,000元,即為在系爭選舉賄選之對價,故原告認為:被告在系爭選舉之競選期間為求當選,而對住院之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分別所交付慰問之紅包2,000元,係屬行求賄選,而約上開人在系爭選舉時行使投票予被告乙節,應屬誤會,併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肆、下列重要事實,經兩造在言詞辯論期日,經辯論後併確認後不爭執(第286頁至第287頁,第330頁、第333頁:筆錄),自應堪信為真實,本院爰逕採為辯論及判決之基礎。

一、被告為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下稱系爭選舉區)之候選人,於107年11月30日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系爭選舉區之議員,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均設籍在綠島鄉為有投票權人,被告於108年5月31日,經本院以107年度選訴字第2號應行求賄賂罪判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此案目前上訴二審中。

二、關於起訴書所指李美姬、李勝村、許成發交付及預備行求賄賂、行求賄賂部分,經上開案件認定不能證明犯罪,判決理由交代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兩造同意:㈠以系爭刑事案件之警詢卷、偵查卷、刑事一審卷,其卷內之資料、函文、證人之供述等卷證資料,作為本件之證據資料。

㈡以刑事一審卷內證人:⑴①田偉昌、②李勝村、③李美姬、

④林能顯、⑤許成發、⑥鄭春財、⑦鄭映偉;⑵①蘇玉如、②蘇振茂、③田輝鴻之證述,作為本件之證據資料。

㈢對本院卷、刑事卷內之資料、函文等證據資料,經本院提示

後,對該等證據資料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但其實質之證明力,由本院逕為認定。

伍、本件經兩造同意行集中審理,並整理及協議簡化限縮爭點為(第287頁、第333頁:筆錄):

除兩造不爭執之部分外,原告認為:被告有無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是否屬當選無效?

陸、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現修正為同法第

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㈡被告分別於107年09月14日、11月05日前往臺東馬偕醫院病

房探望綠島鄉民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時點,均係在被告已登記為系爭選舉區之議員候選人之後,且在系爭選舉於107年11月24日前之競選期間內,先為敘明。

(一)被告於107年09月14日某時許,在臺東馬偕醫院612A病房交付紅包2,000元予有投票權之田木生,係屬行求賄選,而約田木生在系爭選舉,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被告之行為:

㈠證人田偉昌:⑴於107年11月21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東調查

站調查時陳稱:「(問:你是否認識李數奼?交往關係?)答:認識,我跟他並沒有任何關係。」、「(問:你是否認識王益凱?交往關係?)答:不認識,我知道他是李數奼的兒子,但我跟他也沒有任何關係。」{臺東地檢署107年度選他字第13號偵查卷(下稱選他卷)第128頁:筆錄}。⑵在偵查中結證稱:「平常我們(係指田偉昌與王益凱)不聯絡」、「(檢察官問:你們家之前有無家人住院?)答:我媽因為癌症之前有在高雄開刀,但當時沒有人過去送慰問金。」、「(檢察官問:李數奼之前有跟你們家接觸過嗎?)答:從來沒有。除了她當鄉長時,我老婆是鄉公所臨時人員,他們是雇傭關係,但是我們沒有私交。」。「(檢察官問:你跟李數奼兒子有無私交?)答:沒有。頂多是點頭之交。」(選他卷第133頁至第134頁:筆錄)。⑶在審判時結證述「(檢察官問:你從事旅遊業時是否曾與被告有接觸?)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王益凱?證人田偉昌答:認識,只是點頭之交,私下與他沒有往來。」等語(刑事卷第105頁:筆錄)。據上,證人田偉昌與被告或王益凱並不熟悉,亦無相當之交情,或僅因係同為綠島鄉民而有點頭之交,應堪認定。

㈡據田偉昌在⑴偵查時結證述「(檢察官問:這個兩千元後來

由誰拿去?)答:我母親。」、「..那天(係指被告107年09月14日到田木生病房)不是只有李數奼的兒子打來,是很多人打電話來,我不清楚為什麼候選人都會注意我爸爸住院,可能選舉到了,大家都關心,那天太多人打電話給我,只要在綠島有選舉的,應該都有打電話'除了我爸送院去,有到現場去的候選人外,其他應該都有打給我。」、「(檢察官問:李數奼離開後,還有無拜訪你們?)答:印象中沒有了。在綠島她就是出來拜票,沒有刻意找我們。」、「(檢察官問:是否綠島地區的慰問金都會包兩千元?)答:我不知道。也沒聽說過這個金額。」、「(檢察官問:綠島地區有無習慣只要任何人住院,鄉長、村長是不是一定會去醫院包紅包?)答:這個我不清楚,但如果他們有空,都會去慰問,但包紅包我不清楚。」、「(檢察官問:李數奼如果沒有這個候選人身份,你覺得她會無緣無故來送你父親慰問金嗎?)答:應該不會吧,因為沒有私交。」、「(檢察官問:所以你們也知道綠島選舉一直都會買票?)答:是。綠島的選風是真的很不好。」(選他卷第133頁至第134頁:筆錄)。⑵在審判時結證述「(檢察官問那為何之前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可能是選舉到了,大家都關心我爸爸住院。」?)田偉昌答:之前在偵查中說的,」等語(刑事卷第106頁:筆錄)。

㈢據上,被告或王益凱本與田木生或田偉昌,僅係點頭之交而

無私交,惟被告在登記為系爭選舉區之議員候選人後,在相當接近107年11月24日選舉日前僅2個月餘之際,即前往醫院探望田木生,並交付2,000元之紅包乙情。至於被告雖辯稱:伊主觀上僅係以關懷鄉親之方式經營人脈,含有塑造其親民之形象,博取鄉親對其好感之目的,應屬正當之人際交流,並無投票行賄之意圖乙節。然查:被告主觀上究係基於關懷鄉親之目的而交付紅包,或是基於賄選之意圖而交付紅包,兩者並不互相排斥,易言之,被告交付之紅包,可能同時兼有關懷鄉親及賄選之意圖。惟參以當時之行為情狀與時間背景等情,及證人田偉昌亦認為:綠島之選風是真的很不好,亦質疑被告若非具議員候選人之身份,不該會送紅包之證述等情後,則以國人之普遍認知,客觀上應可認識到被告當時系基於行賄之意思,此情要難謂係證人一己之想像。而被告已有多次競選經驗,曾任職鄉長、亦經營旅遊業也有數十年,對政府宣導乾淨選舉應當非常清楚。故被告對上述情節自不得諉為不知,而猶然在競選期間內交付2,000元紅包。

故本院綜合上情後,認為:被告對田木生交付上開紅包之行為,主觀上應屬於行求賄選之意思。

(二)被告於107年09月14日某時許,在臺東馬偕醫院683C病房交付紅包2,000元予有投票權之李勝村,係屬行求賄選,約使李勝村在系爭選舉,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被告之行為:

㈠據證人李勝村在審判期日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與她

(係指被告)平常是否有往來交集?是否曾與被告談話?)答:沒有,很少。」、「(檢察官問:什麼情況下會與被告交談?)答:沒有啊。」、「(檢察官問但是你剛剛說你們平常沒有交談,如何熟識?)答:我知道她的名字,但平常沒有來往。」、「(辯護人問:你剛剛也說被告進病房的時後你也嚇一跳?)答:對。」(刑事卷第135頁至第136頁:

筆錄)。據上,李勝村與被告幾乎不熟識,應堪認定。

㈡據證人李勝村,在⑴調查時稱「「(問:李數奼給付你所謂

調養金或營養金2,000元時,除表示要給你買東西補品調養身體外,尚有無其他表示?)答:有的:李數奼給我紅包後,在我病床旁邊跟我妹妹李美姬談到選舉的事,並表示渠若有出來選就投票支持一下,我躺在病床當然聽得到李數奼的談話..。」、「(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有的;李數奼除了給付我前述營養金2,000元外,當場還交給我1只土黃色信封袋,並對我表示以後選舉的時候幫忙一下、支持一下,我知道李數奼要以金錢拜託我支持渠日後參選地方公職人員,因為我躺在病床上不方便、非常不舒服,本想推辭,但李數奼直接將土黃色信封袋放在我身上,我只好收下,並隨即將紅包袋及土黃色信封袋一併交給我妹妹李美姬,待李數託及其兒子離開病房後,李美姬分別將紅包袋及土黃色信封袋打開,抽出裝的2,000元及3,000元現鈔,並拿給我看,我乃囑咐李美姬代為保管,充作出院的費用。我知道不應該收受李數奼給付拜託支持參選的現金3,000元,我現在願意交出該3,000元(因該3,000元已支付部分住院費用,所以我交出身上的現鈔3,000元)..。」(選他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筆錄)。⑵在偵查時結證稱:「(檢察官問:紅包內裝什麼?)答:紅色的袋子是裝2千元。另外一個信封裝3千元。」、「(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李數奼在競選縣議員?)答:當時9月有聽人說他要選議員。」、「(檢察官問:李數奼給你的信封袋裝的三千元是作何用處的?)答:我也不曉得。他可能是要選舉,叫我要投他還什麼的。」、「(檢察官問:為何會覺得李數奼給你三千元目的是希望你選舉可以投她?)他給我的時候我不曉得那裡面有三千元,是李數奼走了之後我跟我妹妹拆開才看到有三千元,他有提到選舉有誰要出來選,講到選舉的事情,他說他可能會選什麼,我心想是希望投票時可以蓋給他,選舉的時候可以選他。本來只有一個紅包,後來還有一個信封袋,所以我才想。」、「(檢察官問:你拿到內裝三千元的信封袋的當下的想法是什麼?)答:我想說是要買票,不然給我一個紅包,再拿一個信封袋要幹什麼。」、「(檢察官問:李數奼有無跟你說「選舉的時候支持我」?)答:當下大家一起聊天時她有講到如果選舉要支持我。我是後來拆開信封袋才知道裡面有錢。」「(檢察官問:是否承認投票受賄罪?)答:承認。」(選他卷第111頁至第114頁:筆錄)。在審判期日結證述:「(我)在綠島監獄任職司機。」、「(檢察官問:紅包內有多少現金?)答:她離開後我拆開看是2,000元。」、「檢察官問:信封袋內是多少現金?)答:後來我拆開來看是3,000元。」、「檢察官問:你之前在地檢署時有提到:「她有講說如果選舉要支持她」,你是否有印象?)答:有講啦,說選舉之類的話。」、「(檢察官問:你在地檢署時檢察官問你:「李數奼是否跟你說選舉的時候要支持她?」你答覆:「當時大家一起聊天時,李數奼有說選舉時要支持她。」,你是否有印象?)答:那時候房間很多人,很吵雜,她有說到時選舉時要支持這類的話。」等語(刑事卷第133頁至第134頁:筆錄)。

㈢據上,李勝村與被告雖同住綠島鄉,2人幾乎不熟識。惟被

告在登記為系爭選舉區之議員候選人後,在相當接近選舉日之際,前往醫院探望李勝村並交付內裝2,000元紅包、內裝3,000元之牛皮紙信封乙情,參酌證人李勝村陳述:當時09月有聽人說被告要選議員、聽到被告對李美姬(即李勝村之妹)說:有出來選就投票支持一下等語,併認為:被告給一個2,000元之紅包、又給一個內裝3,000元之牛皮紙信封,而對伊表示:以後選舉的時候幫忙一下、支持一下,所以伊知道李數奼要以金錢拜託伊支持被告日後參選地方公職人員等情。被告雖辯稱,伊主觀上僅係以關懷鄉親之方式經營人脈,含有塑造其親民之形象,博取鄉親對其好感之目的,應屬正當之人際交流,並無投票行賄之意圖。然查:被告主觀上究係基於關懷鄉親之目的而交付紅包,或是基於賄選之意圖而交付紅包,兩者並不互相排斥,易言之,被告交付之紅包,可能同時兼有關懷鄉親及賄選之意圖。惟參以當時之行為情狀與時間背景等情,及證人李勝村,亦認知被告交付紅包的行為,係屬買票行為。則以國人的普遍認知,客觀上應可認識到被告當時系基於行賄之意思,此情要難謂係證人一己之想像。而被告已有多次競選經驗,曾任職鄉長、亦經營旅遊業也有數十年,對政府宣導乾淨選舉應當非常清楚。故被告對上述情節自不得諉為不知,而猶然在競選期間內交付2,000元紅包。故本院綜合上情後,認為:被告對李勝村交付上開內裝現金紅包、牛皮紙信封之舉,主觀上應屬有行求賄選之意思。

(三)被告於107年11月05日16時25分至17時14分許,在臺東馬偕醫院553號病房交付紅包2,000元予有投票權之鄭陳石花,係屬行求賄選,約使田木生在系爭選舉,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被告之行為:

㈠據⑴鄭映偉(即鄭陳石花子)在①偵查時,當場撥打傅文秀

(即鄭映偉之配偶)之手機後「(檢察官問:綠島有無生病送慰問金的習慣?答:平常生大病的話,比較有私交的朋友..。」、「(檢察官問::李數奼是否只有去醫院探望那次(係指107年11月05日)?)答:印象中只有這一次。」。

②在調查時稱「(問:李數奼行動電話?)答:我不知道他

的行動電話號碼。」(選他卷第139頁:筆錄)。在審判期日時結證稱「(察官問:平常與被告是否有往來或私交?)答:沒有。」、「(檢察官問:平常會一起出去吃飯或是打電話聯繫嗎?)答:不會。」、「(檢察官問:這兩個兒子跟你的交情如何?會一起出去吃飯或打電話嗎?)答:吃飯都不會,只是點頭之交。」、「(檢察官問:你有李數奼或是她兩個兒子的電話嗎?)答:都沒有。」、「(檢察官問:你們都是觀光業但沒有私交是嗎?)答:沒有。」(選他卷第174頁背面至第15頁:筆錄)。⑵另據鄭春財(即鄭陳石花之配偶)在審判期日結證稱「(檢察官問:平常私下有往來嗎?)答:是比較沒有啦。」、「(檢察官問:平常會聯絡或是一起吃飯嗎?)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被告的電話嗎?)答:沒有。」、「(檢察官問:你連朋友的電話都沒有,這樣如何稱上是朋友?)答:有時候在路上我們會打一下招呼這樣。」、「(檢察官問:既然是朋友,為何你太太住院三次卻只有在選舉期間最後一次住院才去探望你們?)答:我不知道。」(刑事卷第167頁、第169頁:筆錄)。據上,鄭映偉與被告或被告之兒子、鄭春財與被告,均稱不上有私交,僅係認識而已。

㈡據:

⒈鄭映偉在⑴調查時稱「「(問:11月5日李奼奼於臺東馬偕

醫院553號病房自16時25分停留至17時14分期間,除表達慰問之意外,是否還向你拜票?)答:除了一般的寒暄,也有向我們拉票,也有說希望我們在選舉時支持他之類的話。」、「(問:李數奼只是單純問你家有幾票,為什麼不敢回答?)答:在這種選舉期間,我不想告訴候選人,我心裡想怕她會有動作,所以就不想回答。」、「(問:既然她知道你家有幾票,為什麼你不敢回答她?)答:我不想講的原因,就是不想讓她有買票的機會,因為當場我爸爸沒有開口,我也就跟著沒有回答。」、「(問:李數奼是在什麼情況下問你家有幾票的?)答:一開始進來只是閒話家常,過了約二十分鐘第一次開口看著我爸爸,問說我家有幾票(講台語),在場的4個人都有聽到,之後又過了約十分鐘,她同樣又看著我爸爸問說你們家有幾票,但是我們同樣沒有人回答她。」、「(問:你認為李數奼當場問你家有幾票是什麼意思?)答:依我個人的想法,她應該是要買票,但是我們不想賣票,怕惹上麻煩。」、「(問:李數奼於107年11月5日至馬偕醫院553病房中探病時,詳情為何?)答:....她的話題都是針對老人家,到了一個段落,李數奼就向鄭春財問說:「你家有幾票?」,接著場面就尷尬了,大家就沉默了差不多10分鐘,李數奼覺得沒有著落了,又開始找話題聊了一下,又再問鄭春財說:「你家有幾票?」,並看了大家一下,我們家又沉默了,..」、「(問:李數奼當著你們全家的面前,詢問鄭春財「你家有幾票?」,有何用意?)答:我覺得李數奼是要買票,所以才會問兩次。」、「(問:李數奼當天離開之後,你與鄭陳石花、鄭春財..有無討論李數奼的行為?)答:有的,我們都認為李數託是想要買票」、「(問:李數奼既然只是單純地問你家有幾票,你們就直覺她是想要買票而不敢回答,是不是因為之前就有聽到她有在買票的傳言?)答:因為是在醫院裡面問的,所以我就覺得奇怪,而且我爸爸既然沒有講話,我也跟著不講話,是李數奼離開之後,我們討論李數奼的行為,覺得她應該是要來買票。」等語(第142頁至第144頁:筆錄)。⑵在偵查中結證稱:「(檢察官問:交付過程?)答:..因為在綠島他也已經公佈參選,所以我知道他是議員候選人..李數奼當時坐在我母親左手邊左腳位置,我爸爸當時是坐在李數奼右手邊的沙發位置,他當時眼神是對著我爸,問我們家有幾票,我爸爸有跟她對到眼,知道李數奼是在問他,但我爸就沒有回答,所以講到這個事情時就停頓,李數奼好像覺得我們不想講,所以她又聊了一下其他話題,差不多十分鐘,第二次她又看著我爸爸,問說家裡有幾票,我們也是沒回答。」、「(檢察官問:李數奼問你們家有幾票是否是要向你買票的意思?)答:因為她當時問這個,我爸沒有出聲,所以我也跟著沒有講話,我們沒有講話,就是因為她問這句話,就是要給多少票的錢。」、「(檢察官問:所以以你們的交情,如果李數奼沒有要選,應該不可能送慰問金?)答:應該是不會..。」(選他卷第164頁至第147頁:筆錄)。⑶在審判期日結證述:「(檢察官問李數奼到場之後是否有跟你們提到選舉的事?)答:她有講,但是我們沒有講話。」、「因為當時的時間比較敏感,她第一次問的時候,我們覺得她有可能是在詢問家裡的人數。票數方面的話我們會聯想到那個問題,所以我們都不講話。」、「檢察官問:第二次是怎麼問的?)答:第二次就問「你們家有幾票?」。也是一樣大家都不講話。」、「(檢察官問:當天她是否有請你們投票要支持她?)答:她是有說拜託、拜託一下。」等語(刑事卷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筆錄)。

⒉鄭春財在⑴調查時稱「(問:鄭陳石花住院期間,是否有本

屆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到馬偕553普通病房前往探視?)答:只有李數託來看我們,我聽綠島的人說李數奼這次是要選議員。」、「(問:李數奼於11月5日從16時26分至17時14分期間進入553普通病房,與你、鄭I陳石花、傅文秀及鄭映偉會面,長達48分鐘之久,所談何事?)答:他們在說什麼我沒有仔細聽,我只記得李數奼說「拜託蓋一下(臺語)」、「(問:你前述李數奼說「拜託蓋一下(臺語)」,目的是否為尋求你們家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她參選縣議員?)答:是。」、「(問:除上述李數託到553普通病房探視,拿紅包「慰問金」給你們之外,是否曾在過節或生日致贈紅包、現金或禮品予你們家?)答:李數奼平常不會來我們家坐,只有在8月間為了選舉到我們家拜票,另外這次到553普通病房探視,也是我們家頭一次收到李數奼給的紅包。」、「(問:經查,李數奼平時沒有致贈1,000元至2,000元慰問金的習慣,何以至選舉期間,不但於前述107年11月05日得知鄭陳石花轉至553普通病房消息隨即前往探視,並詢問「你們家有幾票」,最後以給予「慰問金」。顯係李數奼為尋求你等投票支持,即使你們沒有應允仍有向你們期約買票之意圖,是否實屬?)答:是的。」(選他卷第39頁至第42頁:筆錄)。⑵在偵查時結證述:「(問:據調查站提示你的蒐證照片,李數奼從16時26分進入553普通病房,與你、鄭陳石花、傅文秀及鄭映偉會面,至17時14分才離開,長達48分鐘之久,當日李數奼說了甚麼話?)答:李數奼說「蓋一下票(臺語)」。」、「(問:李數奼除說蓋一下票外,還有無說什麼?)答:有,李數奼當時臉有朝我轉過來,有問我家有幾票,我當時沒有回答李數奼。」、「(問:你為何沒有回答李數奼?)答:因為我感覺李數奼很像要買票,我知道他的意思,我猜應該是這樣。」、「(問:現在在選舉前,李數奼給你們紅包,還有說蓋一下票,還問你們家有幾票,你覺得李數奼給的這個紅包是什麼意思?)答:李數奼可能是要叫我蓋票給她。可能要向我們買票。」、「(問:李數奼除了當面問你「你們家有幾票」,還有什麼動作是向你們尋求投票支持她?李數奼有無發傳票或其他要你們支持的舉動?)答:李數奼有叫我們要支持她。」、「(問:李數奼離開病房時還有無拉票?)答:她離開時有再跟我們拜託說要蓋給她。」(選他卷第83頁至第84頁:筆錄)。⑶在審判時結證述「(檢察官問:李數奼在你們病房中是否有提到選舉的事?)答:她跟我太太是有講到身體的問題,選舉她也有問,她問我們家裡有幾個人?」、「(檢察官問:她問了幾次?)答:一次,要走的時候說的。」、「(檢察官問:你對鄭映偉所說李數奼說過兩次的證言有何意見?)答:反正她說我都沒有回答她。」、「(檢察官問:當天李數奼有沒有給你錢?答:她走的時候,我太太說有收紅包。」、「(檢察官問:但你對檢察官說李數奼有跟你說蓋一下票?)答:叫我幫她蓋一下是嗎?有啦。」、「(檢察官問:「蓋一下」(台語)是甚麼意思?蓋甚麼?)答:她叫我幫她蓋一下票這樣啦。」、「(檢察官問:就是投票的意思嗎?)答:對。」、「(檢察官問:當時檢察官問你,李數奼除了說蓋一下票之外還有說甚麼其他的話?你回答當時李數奼臉朝你轉過來,問你你家幾票?你當時沒有回答李數奼。以上是否實在?)答:對。」、「(檢察官問:當時問你為何不回答李數奼?你回答「我感覺李數奼很像要買票,我知道她的意思,我猜應該是這樣」,以上是否實在?)答:對,我在想是這樣啦。」(刑事卷第168頁至第169頁:筆錄)。

⒊據上,鄭映偉與被告或被告之兒子、鄭春財與被告,均稱不

上有私交,僅係認識而已。惟被告在登記為系爭選舉區之議員候選人後,在相當接近選舉日之際,前往醫院探望鄭陳石花並交付內裝2,000元紅包。然查:被告主觀上究係基於關懷鄉親之目的而交付紅包,或是基於賄選之意圖而交付紅包,兩者並不互相排斥,易言之,被告交付之紅包,可能同時兼有關懷鄉親及賄選之意圖。惟參以當時之行為情狀與時間背景等情,及證人鄭映偉、鄭春財陳述:均知悉被告要選議員等情,又被告在探望期間,曾先後2次問鄭春財:你們家幾票?拜託系爭選舉時把選票蓋給被告、投票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等情,使鄭映偉、鄭春財均認為:被告應係有買票之意思。故本院綜合上情後認為:被告對鄭陳石花交付上開內裝現金之紅包之舉,主觀上應屬有行求賄選之意思。

(四)至於被告所舉:證人蘇振茂、田輝鴻、蘇玉如等人,用以佐證綠島鄉親或其家屬住院時,被告亦同本件情形,均會至醫院探望及致贈紅包乙節:經查:

㈠證人蘇振茂在審判期日結證稱:「(辯護律師問:你是否認

識被告?)答:我認識她,就住在隔壁而已。」、「(辯護師問:你是否曾住院過?)答有,第一任(係指綠島鄉南寮村長)的時候,到現在已經十幾年了。」、「(辯護人律師問:請證人敘述一下當時的情況。)答:我住在馬偕醫院,被美國人摩托車撞到腳斷掉。時間因為太久忘掉了,是我第一任開始擔任村長的時候,一任四年,我現在第四任了,大約距離現在十幾年前。」、「(辯護人律師問:當時被告探望你時,是否有帶伴手禮或是慰問金?)答:她有帶一個紅包。」。「(檢察官問:請問證人跟被告李數奼熟嗎?)答:她家離我家只有隔幾間房子而已。」、「(檢察官問:你們何時開始認識的?)答:我在綠島做工,還沒有開始選舉的時候就認識了。當兵回來到現在,大約有二十幾年了。我們一直都是鄰居,認識很久了。」、「(檢察官問:你有被告的連絡的方式嗎?)答:我有事都會先打電話到她的船公司,因為我不會用手機。比如說交通問題,船太少的時候會幫百姓問,怕坐不到船。」、「(檢察官問:當年李數奼探病時是否有擔任任何職務?)答:她沒有擔任公職,當時的鄉長不是李數奼。」、「(檢察官問:在你出車禍之前,李數奼也都沒有擔任過任何公職?)答都沒有。」、「檢察官問:她是否因為本來就認識你且為鄰居才去看你的?)答:

朋友嘛。」等語(刑事卷第217頁至第218頁:筆錄)。

㈡證人田輝鴻在審判期日結證稱:「(辯護律師問:請問證人

是否曾在綠島鄉擔任過公職?)答:有,我一直在綠島鄉公所服務,從基層開始做起,一直到93年民政科長五十歲退休為止。99年,五十五歲時我又回去擔任鄉公所秘書的工作。

」、「(辯護律師問:在被告擔任鄉長期間,你在鄉公所擔任何種職位?)答:秘書,算是機要秘書,不是行政祕書。」、「(辯護律師問:被告是否曾於你、你的家人、你的母親生病住院時探望過?)答:有。」、「(辯護律師問:請證人敘述經過)答:李數奼在一年多前,我母親還沒有去世之前,在馬偕住院時曾有探望慰問過。」、「(辯護律師問:被告前往慰問時是否有帶伴手禮或是致贈慰問金?)答:有致贈慰問金..。」、「(辯護律師問:慰問金包在紅包裡嗎?金額大約多少?)答:包在紅包裡,金額好像是2,000元還是3,000元..」、「(辯護律師問:在被告探望你的母親時綠島有任何的選舉嗎?)答:沒有。」、「(辯護律師問:被告探望你的母親時,除了表達關心之外是否有提到任何選舉的事?)答:沒有。」、「(檢察官問:請問證人在綠島鄉擔任秘書的期間大約是幾年到幾年間?答:99年03月01日到103年間,約4年9個月。」、「(檢察官問:當時的鄉長是誰?)答:李數奼。」、「(檢察官問:你的主要業務為何?)答:幫助鄉長推動全鄉事務。」、「(檢察官問:你跟鄉長的接觸頻繁嗎?答:是長官部屬的關係,只要沒有出差,上下班的時間都會見得到。」、「(檢察官問:平常也時常一起討論鄉裡面的事務?)答:對。」、「(檢察官問:你有李數奼的聯絡方式嗎?答:有。」、「(檢察官問:你跟被告是前同事的關係是嗎?)答:對。」、「(辯護律師問:你跟你的朋友、同事、同窗、親友們,是否會常常聯絡?)答:不會。」、「(辯護律師問:但你們之間是否仍具有一定的情誼關係?)答:對。」等語(刑事卷第219頁背面至第222頁:筆錄)。

㈢證人蘇玉如在審判期日結證稱:「(辯護律師問:證人是否

認識被告席的李數奼?)答:我知道她是綠島人,做過鄉長,我們都是綠島人但是不大認識。」、「(辯護律師問:被告是否曾於你或你的家人生病時前往探望?)答:有。」「(辯護律師問:請證人敘述一下當時的情形。」、「(答:大約是一年前左右在馬偕醫院,我還記得是下午我帶我先生(係指在106年09月27日下午住院)去復健,他是中風全癱無法自理,我在樓下掛號遇到李前鄉長,她說來看我們,我就說謝謝、謝謝。」、「(辯護律師問:被告探望你先生時有任何的選舉嗎?)答:沒有。」、「(辯護律師問:被告當時有沒有帶紅包或是伴手禮過去看你先生?)答:有,包紅包兩千元,慰問金,就是關心這樣。」、「(辯護律師問:在探視的過程有沒有講過任何的選舉的事?)答:沒有、沒有」、「(檢察官問:李數奼是如何知道你先生住院的事?)答:我沒有告訴她,我不知道她怎麼知道的。」、「(檢察官問;你跟李數奼有對方的聯絡方式嗎?)答:沒有、沒有。」、「(檢察官問李數奼到醫院探望前是否有先跟你或你其他的家人聯絡?證人蘇玉如答沒有、沒有,都沒有。檢察官問:你先生從106年9月27日開始住院多久?)答:當年11月20日出院,後來元旦時因為感冒肺積水住院一個月。

」、「(檢察官問:元旦住院那次李數奼有前往探望嗎?)答:沒有。」、「(辯護律師問:就你的生活經驗,如果你身邊的親朋好友生病住院的話,你是否很有可能會知道?)答:會呀,我先生是公館村,如果一個村知道,綠島才三個村,馬上都會知道。」等語(刑事卷第212頁背面至第216頁:筆錄)。

㈣經查:

⑴蘇振茂從當兵後在綠島,即與被告為鄰居迄今20幾年之朋友

,平日互有往來,故蘇振茂在12、13年前(即當南寮村第一任村長時)因車禍撞斷腿住院時(被告當時並未參與選舉),故被告前往探望並致贈紅包,乃係鄰居朋友之情,且不會談及選舉之事,屬事理之情。

⑵田輝鴻曾在99年03月01日到103年間當任:被告時任綠島鄉

鄉長之機要秘書,協助被告推動全鄉事務,且在退任後仍與被告保持一定聯絡方式,兩者間顯具有相當之情誼。故在一年前,被告當時並未參與選舉,當田輝鴻之母生病住院時,則被告前往探望致贈紅包,亦屬人情事理。

⑶雖不知被告如何知悉:蘇玉如之先生於何時住院,而到院探

望及致贈紅包,但尚不能僅依此一個案,即據以反推被告對如上述其他交付紅包之行為,並不具有賄選之意圖。

⑷且蘇振茂、田輝鴻、蘇玉如之上情,核與本案:被告與田木

生、李勝村、鄭陳石花並不熟悉,亦無相當之交情。惟在系爭選舉競選期間,卻透過:王益凱(即被告之子)聯絡田偉昌(即田木生之子)而得知田木生住院;陳豊文得知鄭陳石花住院後,且並非僅係單純至醫院探病,而係夾帶提及:希望支持被告選舉、投票予被告等節之情況,又在競選期間敏感時空之背景下同時致贈紅包乙情,實無法相提並論。

二、原告認為:被告對林顯能之家屬、許成發,如起訴狀所載行求賄選之部分,並無理由:

(一)對林顯能行求賄選之部分: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求賄賂罪,係

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之「行求」,以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行賄者已為上開意思表示,雖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犯罪構成要件,但仍以該意思表示已到達該有投票權之人為必要。是行賄者若未會晤有投票權之人,而委由第三人代為轉達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則以該第三人傳達予有投票權之人時,始構成投票行求賄賂罪。」(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1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李美姬在:⑴在調查時稱「(問:李數奼在病房內,

有無與妳對話?其內容為何?)答:..過幾秒後李數奼母子準備離去,我跟李數奼母子在廁所門前的位置跟他們相遇,李數奼就拿出幾個信封告訴我說「妳拿給妳姊夫(係指林顯能),這樣妳姊夫就知道了」,李數奼講完話就把那幾個信封塞進去我揹的咖啡色包包內,然後就離開病房了。」、「..我當時嚇到了,因為我知道李數奼塞信封的那個行為就是買票」、「(問:妳既然沒有追上去找李數奼,妳做何回應?)答:我一邊走路一邊打開看李數奼塞給我的信封袋,發現裡面裝的是錢,當下我因為非常害怕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立刻打電話給我大伯謝賢裕,告訴謝賢裕說,李數奼剛剛拿5個信封給我,裡面有裝錢,我問我大伯謝賢裕要如何處理,他告訴我再看看要如何處理,打完電話後我就走回病房。」、「(問:妳有無告訴任何人李數奼交付5個信封袋請妳轉交給林顯能之事?)答:我當下非常惶恐、害怕,我只有告訴我大伯謝賢裕而已,我沒有告訴其他人。」、「(問:前述李數奼交給妳的5個信封袋顏色外觀為何?妳如何知悉裡面裝有多少:李數奼交給我的5個信封袋是牛皮紙袋的顏色,小小的沒有很大,我回到家之後才打開看,每個信封袋都裝有新臺幣(下同)3,000元,總共是1萬5,000元」、「(問:妳收下李數奼虼要向林顯能買票的1萬5,000元之後,有無轉交給林顯能?)答:沒有。」、「(問:妳為何沒有將李數奼要轉交給林顯能買票賄款1萬5,000元交予林顯能?)答:因為我不想做違法的事情。」、「(問:妳有無告訴林顯能或林顯能的家人,李數奼有轉交1萬5,000元預備向他們家買票的事?)答:沒有。」(偵查卷第15頁至第16頁:

筆錄)。⑵在偵查時結證稱「(檢察官問:在李勝村住院期間,李數奼是否有前往探視李勝村?)答:等我要回去病房時,在病房內的廁所門口遇到李數奼跟她兒子,她就拿一些牛皮紙的小信封,塞入我的手提包內,就是我今天帶來的這個手提包,她跟我說「你這拿給你姊夫,你姊夫就知道」,當時我愣住,頭皮發麻,想說他現在是不是在買票。她就馬上走出病房外,我就追出去,她就遇到一個跟我哥哥住同一樓的綠島人,她們在講話,旁邊還有護理人員,我就不敢把東西拿給她,我就趕快打電話給我大伯,就是我先生的哥哥謝賢裕,他叫我先放著不要動。」、「(檢察官問:事後有無檢查李數奼給你的信封是何物?)答:我回家後到我房間里才打開信封,總共有五個信封,每個信封裡面有三千元,我就去樓下拿衛生筷把信封內的錢夾出來放在一個塑膠袋內,總共有一萬五。我就把裝有一萬五的塑膠袋放在書房高處的櫃子上方的紙作的天鵝內,因為我不知道李數奼的聯絡電話,也不知道住哪裡,我不想作違法的事情,想說等到選舉完後,再回綠島把錢還給李數奼。」、「(問:現在一萬五千元以及五個信封在何處?答:我今天有帶調查官到我家裡把一萬五千元及五個信封取出,交給調查官查扣。」、「(檢察官問:當時為何李數奼跟你說「拿給你姊夫你姊夫就知道」?)答:..我當天也沒有跟林顯能講,到現在我也沒跟林顯能說過,我只有跟謝賢裕提過,也沒跟李勝村提過。」(選他卷第47頁:筆錄)。⑶在審判期日結證稱「(檢察官問:當時在病房內被告是否有與妳交談?或是給妳什麼東西?)答:我不記得她那時有跟我說什麼,東西是被告要離開時,在病房門口浴室旁,她拿了5個信封袋給我,她也沒說什麼就把東西放在我包包。」、「(檢察官問:被告將信封袋交給妳時是否有說什麼?)答:她說:「妳拿給姊夫(係指林顯能)他就知道了。」、」(檢察官問:後來妳是否有向妳姊夫提起被告交信封袋一事?)答:都沒有。」、「(檢察官問:被告交代妳信封袋要給姊夫,為何交付信封袋一事沒有向姊夫提起?答:因為我回去有看裡面是3,000元,五個信封袋總共15,000元。」、「(檢察官問:妳是否因為擔心如果把信封袋交給姊夫,姊夫會因此構成犯罪?)答:對阿,我也會犯罪阿。」(刑事卷卷119頁至第120頁:筆錄)。

㈡據上,被告因未能會唔在系爭選舉有投票權之林顯能家人等

,而委由李美姖代為轉交15,000元之賄款予林顯能,惟李美姬迄今尚未將上開15,000元轉交予林顯能,亦未向林顯能告知上情。則依上開說明,則被告尚未構成對林顯能之行求賄賂罪,應為明確。

(二)對許成發行求賄選之部分:㈠據許成發在:⑴在調查時稱「..李數奼本人在數天後(係指

107年10月中旬)早上約8點多有來我家(公館村柴口53號)找我,她自己騎機車來告訴我要向我買票,但是我有告訴她選舉期間,不要有金錢往來。我說完後,她就拜託我投票給她,然後就離開。」、「(問:李數姬企圖向你買票當時有何人在場?)答:當時只有我自己。」、「(問:李數奼預備向你等選民行賄每票金額若干?..)答:沒說..」(選他卷第91頁至第92頁:筆錄)。⑵在偵查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曾於警詢時稱縣議員候選人李數奼曹經找你買過票,情況為何?)答:10月中旬左右某個平日8點時我接到李數奼的電話,他說要來我家拜票,我說拜票可以,他獨自一人騎乘機車於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到柴口53號家門口,我印象中他沒有背包包,空手而來,我當時在客廳,出去迎接他,他跟我討論選舉,他有要出示買票,我跟他說不要,我跟他說競選期間不要有金錢來往,如果他有工作找我做,我去做領工資。」、「(檢察官問:你剛才說的李數托「出示買票」,請再說明一次?)答:李數奼到我家先跟我聊幾句,說跟我拜票,我說好,每個候選人來拜票我都會說好,後來跟我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檢察官問:為何他講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你就知道她是要向你買票?)答:我的猜想就是這樣..」、「(檢察官問:李數奼講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你會不會覺得他的意思是要好好建設地方?答:選舉我們不會這樣想..。」(選他卷第95頁至第96頁:筆錄)。⑶在審判期日結證稱「(檢檢察官問:這次(係指10月中旬左右某個平日8點)拜票時李數奼是否有跟你說到關於買票的事?)答:其實我沒有給她機會講,她一進來向我拜票,我就先講選舉期間我不要跟任何一個候選人有金錢的往來。」、「(檢察官問:你說沒有給她機會講,那李數奼究竟有沒有要講買票的事?)答:就沒有機會給她講嘛,所以她應該是不會講這些話,她只說不會讓我白白去投票。」、「我印象中我沒有說過李數奼要向我買票。」、「檢察官問:但你當時說她要向你出示買票,但是你說不要?)答:不是出示買票。當時也許是我太驚慌了,因為五十多年來第一次被警調約談,那種驚嚇的程度,真的是皮皮挫。所以我現在講的是,我沒有機會讓李數奼說要向我買票。」、「(檢察官問:你現在是否認當時曾向檢察官說李數奼有向你出示買票但檢察官卻這樣紀錄?還是你當時是講錯了?)答:應該是我當時講錯。」、「(檢察官問:李數奼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是甚麼意思?)答:因為她有跟我講,只要她當選議員,她會很盡責,會盡力去爭取建設經費。她知道我是一個做鐵工的工人,只要有建設我就有工作的機會。」、「(檢察官問你是否是因為曾聽說李數奼有買票的情況,再連結到李數奼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反應上認為她講這句話就是要跟你買票的意思?)答:我不這樣想,我沒有這樣想。」等語(刑事卷第160頁至第161頁:筆錄)㈡據上,許成發就被告所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乙節,在

警偵訊中陳稱:被告有買票之意思,在審判時卻反稱為:沒有機會讓被告說出向伊買票等語之機會,上開言詞之意思,為被告會很盡責,會盡力去爭取建設經費。被告知道伊是一個做鐵工的工人,只要有建設,伊就有工作機會之意思。則被告前後說詞顯有矛盾之處。且被告未有交付紅包之事證,故尚難僅憑許成發前後不一之供稱,即逕認被告有行求賄款許成發之意思。

三、綜上所述,原告既對:在系爭選舉區有投票權人之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有行求賄選,約使其等人在系爭選舉時,行使一定之投票權而投票予被告之賄選行為,則原告依選罷法第99條第1項、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於107年11月24四日舉行之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縣議員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捌、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第06頁:裁判費收據)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