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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程三復被 告 蔡青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原告提起抗告後,於106年10月24日抗告駁回確定,本院再次函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用,上揭函文於106年11月22日寄存於其住所之警察機關,並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建彥

法 官 鍾 晴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