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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繼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6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其財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求償等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其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5年8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曾孫吳彥宏業於107年12月19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繼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繼字第18號卷宗查明屬實,是被繼承人黃其財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