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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沈昌彥相 對 人 黃欣美法定代理人 葉春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崇正(歿)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之債權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99年6月20日清償),設定1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上開債務清償期屆至後,黃崇正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黃崇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於104年5月7日辦畢繼承登記。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黃崇正於99年5月21日簽發、面額70,000元本票原本(票號CH-No-753816)1紙等為證(除土地謄本外原本均發還聲請人)。經核本件聲請人前手為沈清和,於移轉抵押權登記後並變更為普通抵押權,聲請人所提本票未載受款人,票據權利由持票人主張,抵押權清償日期經登記為99年8月20日,亦已屆期,本件聲請形式上審查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0│臺東縣│東河鄉 │萬年 │ │1176-3 │ │104.00 │全部 │ ││0│ │ │ │ │ │ │ │ │ ││1│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