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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盧炳憲相 對 人 黃宇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0八年度存字第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5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5號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