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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62號聲 請 人 曾鈺柔法定代理人 曾心蘭相 對 人 洪進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108年度家調字第17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民事起訴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8年度家調字第171號卷宗核閱無誤,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