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朝崇 就業處所:同上非訟代理人 邱瀚霆 就業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家催字第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依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被繼承人林秀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強制執行,並因查封之不動產經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無人應買,又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經本院發給債權憑證(見本院卷所附之債權憑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7年度家催字第2號被繼承人林秀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