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以108年度家補字第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由原告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3頁)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見本院卷第34頁)存卷可參,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