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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白榮裕訴訟代理人 蕭天賀

劉秀真律師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工程糾紛,被告前以其已於民國106年5月2日發函原告表示終止系爭工程契約並就地結算,而起訴請求原告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現由本院以107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等情,有該案影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又本件原告主張之終止系爭契約日期為107年5月18日,顯在前案被告主張終止契約日之後,是被告前案之訴倘若有理由,則系爭工程契約既經被告終止在先,本件原告即無從再主張終止系爭工程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前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