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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被 告 莊隆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