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鄭世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東知本國中等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17,000元,故暫核定為該金額,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