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顧陳瑞粧訴訟代理人 葉俊峰上原告與被告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段 ○○○巷○○弄○○號屋主間因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轉移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據原告陳報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為證,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萬元。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