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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薛魁鎮上列原告與被告薛丁允等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3,200元,故暫核定為該金額,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