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6號聲 請 人 郭品修即協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