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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劉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償金金額為何,並以該金額之總額為基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二、請求償金之標準依據及計算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