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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