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丁進雄被 告 范秀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其對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0建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管理權;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其對系爭房屋如附圖編號E、F二間房間有居住使用權,故本件以系爭土地土地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74,78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71.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32,500元=474,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