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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0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述為美元54086.6元打3折,經換算後核為新臺幣(下同)508,198元【計算式:54086.6元(美元)×0.3(即3折)×31.32(即民國108年10月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元兌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508,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