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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