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婷婷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內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036元【即原告代位對象被告黃婷婷就起訴狀所示之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式:(土地面積
617.5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房屋現值225,000元)×應繼分1/5=292,0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被告王○○等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訴之聲明。
三、臺東縣○○鄉○○里段○○○○○號土地及其上50建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具完整姓名)、異動索引。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