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林文祥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原 告 林茂盛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原 告 陳政宗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被 告 卡大地布部落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日部落會議決議無效,核其標的屬於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