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劉威麟被 告 曾文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0元(暫按地籍圖謄本比例,估算通行長度為25公尺,寬3公尺,面積75平方公尺,通行路徑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