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昇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向貴妹
林峻任林子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於坐落臺東縣○○鎮○○段○○○○○○○○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B部分鋪設30公分厚水泥或碎石子道路通行使用,核其目的係為便利上訴人通行,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通行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6,67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20元×(88.45平方公尺+29
5.82平方公尺)=276,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