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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號原 告 陳春水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陳育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惟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塗銷臺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465地號土地)之預告登記,並返還465地號土地及同段4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下稱464地號土地,與465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併算其價額,而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2,459,35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原告僅繳納13,078元,尚不足12,2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返還464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部分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附表46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1,104.3平方公尺+46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2,262.9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2,459,358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