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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陳鈞華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黃陳專

黃袖家黃保樺黃春熹黃國唐宋文明

宋金星

宋仁孝宋姿瑩(原名胡姿瑩)

宋健榮宋夏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肯毅被 告 宋芮秋

宋美玉宋怡靜

盧宋清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後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按如附表計算式重新核定為155萬3,384元【計算式:58萬0,244元+54萬1,352元+43萬1,788元=155萬3,3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尚不足9,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編號 地上物門牌號碼 訟爭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東縣○○鄉○○路000巷0號 207.23 2,800元 58萬0,244元 2 臺東縣○○鄉○○路000巷000號 193.34 同上 54萬1,352元 3 臺東縣○○鄉○○路000巷0號 154.21 同上 43萬1,788元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