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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經本院公示送達,於108年5月31日黏貼本院公告處並登載司法院網站,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