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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建順前驅國際有限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陳國忠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號」,其餘被告則擔任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9頁);原告復陳報其餘被告住所、主事務所均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是依首揭規定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