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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東扶輪社法定代理人 何活發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際扶輪臺東西區扶輪社法定代理人 郭俊佑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際扶輪臺東東區扶輪社法定代理人 黃建賓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東東海岸扶輪社法定代理人 羅雷陪華被上訴人即原 告 臺東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4,000元(計算式:第一審判決命拆除2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元=2,7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