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王俊創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訴訟代理人 許成霖
黃姵綺被 告 邱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拆屋還地等訴訟事件(下稱另案)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經查,另案已經本院於112年3月22日判決確定,此有另案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70至281頁),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原裁定,停止之理由已不存在,應予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