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林位吉
鄭建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4日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2,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