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楊清瓏上列聲請人因陳報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就任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清算人,茲聲請人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募款困難、債務處理耗時不易,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