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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曹寶升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法定代理人 翁健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六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

債務人具狀稱因梗塞性腦中風無法工作不得已辭職,並提出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臺東縣立賓茂國中離職證明書為證。經查可認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