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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鄭慶府相 對 人 陳志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返還台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請求,聲請本院以109年度裁全字第54號假處分裁定對聲請人之系爭土地為假處分,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533條假處分程序所準用,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1日陳報在案,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參,相對人既已就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