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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調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美雪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9年12月18日通知相對人109年12月30日上午到院調解,惟相對人並未到院,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