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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文雄相 對 人 大同戲院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8條第2項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大同戲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戲院)之董事長,因大同戲院前遭訴外人蔡文發(大同戲院會計)挪用公司款項、復於民國98年8月18日火災後,已停止營業解散,董事不願擔任清算人,也不進行選任,故依法聲請為大同戲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大同戲院業經解散,如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畫面畫面所示,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大同戲院仍有董事得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之規定擔任清算人,亦可經由股東會選定清算人,而聲請人亦未能補正提出相關資料,本院無從認定大同戲院具有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相對人既仍有可為法定清算人之人,自無另予選任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