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卡大地布部落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林文祥等人間請求確認部落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裁定,於同年10月12日民事抗告狀表明不服並聲明請求廢棄,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