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
109年度救字第28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再審事件,經本院於109年4月28日以108年度東再簡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部分: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陳兆翔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