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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國小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小抗字第4號109年度救字第48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東國小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部分:㈠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㈡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

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