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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家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拍字第7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代 表 人 林振生 就業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係由大陸地區來臺之單身退除役官兵即被繼承人閻聖武(民國101年6月7日死亡)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且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命繼承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聲請人已於101年8月30日將上開裁定登載於新聞紙,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且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

(二)因聲請人之機構編制人員有限,代管遺產甚多,無法經常指派專人看管,且被繼承人目前無現金遺產,無法繳納地價稅及支付管理遺產之必要費用,為此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0號房屋,以清償公法欠稅及支付管理遺產費用,如有賸餘,則解繳國庫等語(見本院卷第1頁反面)。

二、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定有明文。

(二)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同辦法第8-1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應將遺產移交國庫,並無變賣遺產之必要:

(一)被繼承人閻聖武(民國101年6月7日死亡)為榮民,且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為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裁定為搜索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其公示催告期間為1年2月,聲請人並於101年8月30日將上開裁定登載於新聞紙(見本院卷第5及11-12頁所附之戶籍謄本、民事裁定書及新聞紙影本;本院101司家催105審理卷第13頁)。

(二)因上開裁定所諭知之公示催告期間既然已經屆滿,且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亦無債權人報明債權或受遺贈人為願受受遺贈之聲明(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所附之民事陳報狀),依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賸餘之遺產即應歸屬國庫,聲請人並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為遺產之移交。

(三)而聲請人既然已於104年7月30日以東縣服字第0000000000B號函,陳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被繼承人遺產之賸餘現金新臺幣(下同)2,193,264元移交國庫獲准(見本院卷第26-27頁所附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8月4日輔服字第1040063028號函及臺東縣榮服處104年第2次〈8月份〉單身亡故榮民無人承認繼承賸餘遺款解繳國庫名冊),可見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0號房屋(見本院卷第7-8頁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亦為應歸屬國庫之賸餘遺產,聲請人自應一併為遺產之移交,而非遲未移交,並於陸續產生相關稅捐或管理費用後,再由遺產扣除或請求變賣遺產。

(四)準此,本件既然並無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所規定「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情形,則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於上開房地既然已歸屬國庫而仍待聲請人之移交,則上開土地於109年課徵之地價稅189元(見本院卷第9頁所附之臺東縣稅務局109年地價稅繳款書),自應由國庫負擔,附此敘明。

四、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經核係屬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因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35,080元,房屋現值為9,400元,合計共144,4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1,000元。又本件並無其他程序費用支出,且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故就如附表所示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佳蓉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裁判費 │1,00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 │ │院卷第2頁反面)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