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 田玉美代 理 人 蔡敬文扶助律師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林家旭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種楷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田玉美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田玉美因積欠信用卡等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銀)進行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所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聲請人現無業,每月僅有老人年金3,772元,已無法償還任何債務,是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為此,爰依消債條例第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積欠永豐商銀等金融機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銀提出之還款方案為每月清償1,000元(詳本院卷第37頁),惟聲請人無力償還,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聲請人自陳其名下有供自用之房屋1棟與土地1筆,因需照顧罹患身心障礙的弟弟田秋彥,目前無業,每月收入僅有老人年金約3,772元等語,核與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及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詳本院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95頁)相符,因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故本院認以每月收入3,772元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基礎,應屬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110年臺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13,288元之1.2倍計算之,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5,946元之標準認定,則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費用約14,866元,未逾上開標準,自可採信。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3,77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4,866元後
,已為負數,確已不足負擔前開永豐商銀所提出之還款方案,遑論償還積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債權人之債務共1,469,520元【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陳報狀、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詳本院卷第24頁至第29-1頁、第37頁、第39頁、第41頁、第45頁、第51頁、第67頁、第117頁、第138頁】。
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