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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3號聲 請 人 林碧燕(即王侯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侯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王侯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7月28日報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64頁第64號)。王侯醫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民國109年6月21日第4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王侯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王侯醫療財團法人於民國109年6月21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等情,有董事會議紀錄、變更後捐助章程、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742號函等件在卷足憑,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條,係將該財團法人更名為王候醫療財團法人,並調整其設立目的、第2條係新增該財團法人地址、第3條係修正該財團法人業務範圍、第4條係增設該財團法人設立之機構及其地址、第5條係將捐助財產中之土地總面積為更正、第8條係增設監察人、第9條係整合原章程第8至11條有關董事會組織及職權之規定,授權另以章則訂定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及議事規則等事項、第10條係整合原章程第12至14條有關會計事項之規定、第11條係增設該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第12條係修正該財團法人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第13條係規定章程訂定及修訂生效程序,經核皆係就王侯醫療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至5條、第8至13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增列捐助章程修訂沿革,及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僅將原條文做文字修正,並未變更其條文文義)之規定,均與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等情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