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梁宏富原 告 梁皓翔原 告 梁智修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未記載名字)等三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900元(即原告所稱約51平方公尺10,90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