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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號原 告 陳秋菊被 告 劉全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