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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丁明輝被 告 張佩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請求返還臺東市○○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東市○○路○段○○○巷○○號房屋,參酌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9,99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

346.8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00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55,500元=2,899,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