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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雪霞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