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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邱創譽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保城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