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霞、李月英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王月霞坐落臺東縣○○市○○段○○○○○○○○○○○○○○○○○○○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由被告李月英所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而系爭土地價額依本院執行處鑑價後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見卷附本院執行處民國109年 3月3日東院宜108司執天字第14781號函),未低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 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規定,應以該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補正被告李月英(H201*****2;依土地謄本所載之地址:「高雄縣○○鄉○○村○○鄰○○○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日期: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