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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田明輝被 告 廖民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原告請求調整後租金240,000元與原來租金每年84,000元之差額156,000元計算十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20-01-31